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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塔瓦全球化”:福兮祸兮?

2007-6-2 10:56:19 开远阿专 缄默译

伊斯兰在线网2007年4月19日文章   开远阿专 缄默译

伊斯兰在线网2007年4月19日文章   开远阿专 缄默译

许多非阿拉伯国家的穆斯林学者呼吁阿拉伯世界的法学家与教律解答官,在通过媒体广泛发布法塔瓦(教律解答),尤其是事关作为少数族裔的穆斯林时应该谨慎行事;对卫星频道以及信息网传出的法学见解,应该进行认真的审视,因为它可能导致作为少数族裔的穆斯林产生分歧混乱;而且还可能会导致各种政治危机,损害穆斯林的利益,并对他们在那些社会中的存亡构成威胁。

与此同时,他们还强调,媒体传出的教法判例,因有意无意地在向世界各国输出而离开了它特定的时空,这就是一个真正的问题,应该警惕以免法塔瓦落入全球化的圈套。


那么,法塔瓦可以全球化吗?假如全球化了,又会有哪些隐患?在媒体传出的教法判例泛滥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我们又如何制止?…… 围绕法塔瓦全球化,见解颇多,如以下报告所述:

首先,穆罕默德·巴沙里博士——国际伊斯兰法学会会员、法国穆斯林联盟主席——认为,“ 教律解答(法塔瓦)有其应该遵守的条件与规则。今天,我们处于信息、网络与卫星革命时代,我们不能为所有想从事教律解答的人敞开大门……”

他接着说:“很遗憾,我们有300多个阿拉伯频道,每个频道有一位解答官,甚至更多。这就意味着,我们现今拥有300多个教律解答中心。这些中心随意进行教律解答,造成伊斯兰内部——不论阿拉伯国家内部还是在作为少数族裔的穆斯林社区内部——的混乱与分歧。”

巴沙里指出,“如果伊斯兰国家需有一些研究会与研究中心,可以对媒体播出的教法判例进行驳回、筛选与探讨,那么作为少数族裔穆斯林的社区更需要一些能颁布教法判例,解决作为少数族裔的穆斯林的重大问题的教律解答中心或协调委员会。然而,这样一来作为少数族裔的穆斯林就容易陷入在各种问题之中,因为他们不宜接受一个问题的多种法学观点(多种法学分歧)。”

他继续说道:“沙图比谢赫创立了考虑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宗旨学,塔西尔·本·阿叔尔和阿拉勒·法西两位谢赫对它进行了完善。所以,教法判例是以人的利益为主的。而我们呢?我们不能在电视实况转播的节目中任意进行解答。虽然解答针对的是埃及穆斯林;是的,我们的解答将到于埃及穆斯林。但,它也将到于法国、巴西和澳大利亚的穆斯林。也许这些教法解答对那里穆斯林的生活会造成影响,或许会给他们带来妨碍;甚至常会导致系列的政治问题。”

李娜·拉尔素


李娜·拉尔素博士——奥斯陆大学宗教史系伊斯兰研究员——也持以上观点。她说:“危险不只隐藏在西方穆斯林受到阿拉伯世界的法塔瓦的影响;相反,法塔瓦全球化的影响是双重性的。比如,欧洲教律解答研究委员会颁布的教法判例,主张欧洲国家有息贷款买房使得,因为欧洲地域特殊。之后,类似摩洛哥的个别阿拉伯国家的人,就开始咨询有息贷款买房的教法判例,尽管两个社会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不同的。例子很多,旁观者认为,法学家——尤其如果他处于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应该明白自己的解答必须是严谨明了的,它适宜于一个社会,或许不适宜于另一个社会。”


伊卜拉欣·艾布·穆罕默德博士

伊卜拉欣·艾布·穆罕默德博士——澳洲伊斯兰文化机构董事会主席——以阐明法塔瓦与教法判例的区别开始了他的谈话。他说:“法塔瓦是学者或法学家对某个问题的观点,并根据客观事实对这个问题做出判断。因此,此处的法塔瓦,与它产生的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至于从类似作为少数族裔的穆斯林社会的国外社会引进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塔瓦,在它环境中可能是正确的,但在类似阿拉伯国家的其他环境中就不一定正确。”

艾布·穆罕默德强调,单凭持有证据,并认为自己的证据无可辩驳而用之反驳他人,这种做法并不足以说明持证据者的法塔瓦的正确性,而还应该考虑客观环境。他重申说,发塔瓦全球化,这种事他坚决不赞同,因为每一个地方,都有其客观环境和特殊的属性。

艾布·穆罕默德引证作为少数族裔的穆斯林的遭遇说:“部分阿拉伯国家权威机构发布的一些法塔瓦公报,公报针对的是作为少数族裔的穆斯林。但是发布公报的机构对作为少数族裔的穆斯林社区并没有进行过调研,也不知道那里的穆斯林遭遇的问题的程度与大小。”

他继续说道:“这些胡乱出台的公报——很抱歉这样的措辞——给我们造成许多伤害,使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使一些就要被西方社会接纳的人士的工作付之东流。这些人士,他们具有的特色及其使用的术语与风格就要被人们认可采纳。就在这时,我们遇到了那些外来的法塔瓦,我们被架在了一个狼狈的境地。我们不能立刻肯定那些法塔瓦。而与此同时,因为羞愧,我们又不会去否定那些法塔瓦。我们不能撤离我们的精神之伞,或者说不能脱离了我们的宗教宗法。”


法兹耶·阿什马威博士——日内瓦大学伊斯兰研究教授——也如是指出。她提醒说,作为少数族裔穆斯林的法学,大大异于作为多数的穆斯林的法学(她这样措辞)。因此,只有通过生活在西方社会的专业学者才能解答作为少所族裔穆斯林的法学问题。麦加人是最清楚那里的路道了 。作为少数族裔穆斯林的问题是错综复杂的,需要平缓而精深的解决办法。

必须考虑客观事实

就这一方面,萨拉哈·苏拉塔尼——美国伊斯兰大学伊斯兰法学前教授——给我们举了几个法塔瓦因时空及客观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的例子。他说,比如:“他们(阿拉伯国家学者)在埃及部分村庄要求用粮食出开斋捐,在那里这样要求没有什么妨碍。但在欧洲,我们不允许这样做,因为穷人没有磨粮食的磨坊;也许我们伊斯兰中心还会接到一些控诉案件,称被分到的粮食有问题,如果有人吃了那些粮食生病的话;甚至这种事会导致要拍卖掉我们的整个机构,来赔偿病人。所以,在欧洲开斋捐必须出现金。”

苏拉塔尼博士举的另一个例子是,“我常常看到许多来西方国家的法学家,他们不考虑刚入教的妇女的客观情况,只要她们一入教就要求她们离开自己的丈夫。他们不知道,他们因这一个法塔瓦(主张),把这些新穆斯林妇女置于一个多么狼狈的境地。”

他继续说:“我们知道,欧美洲70%的穆斯林都是女性,而男性却没有占相对的比例。西方的妇女,入教初期,有一种很强的精神力量,但当她发现没有丈夫保护、支持的时候,或许这种精神力量会有所松懈。而如果她去找其他男人,就会犯下淫罪。西方社会中,因为法律不允许而没有多妻制。如果我们清楚这些事情,我们就会明白,没有哪里能容纳这些妇女。此外,还有很大比例的一些女士,她们知道只要加入伊斯兰教就得离开自己的丈夫,因此,一开始她们就被拒之伊斯兰大门外了,如果她们不是百分之百出于信仰而要入教的话。这样一来,我们因为那一个要求夫妻分离的法塔瓦就失去了很大比例的要入教的女士。”

他补充说:“如果我们参照先知的‘逊乃’,我们会发现,先知(愿主福安之)曾经并没有要求温姆·法杜丽和阿巴斯解除夫妻关系。最起码可以说,这个问题(夫妻是否需要分离)还没有定论,正如阿卜杜拉·格迪尔博士在其《妇女在非穆斯林的丈夫跟前留否的问题》的论文中所说的。如果我们以“可以”解答这一问题,那么我们就为那些渴望入教的妇女放宽了条件。尽管如此,但这一法塔瓦却不能适用于阿拉伯世界,因为那里可以多妻。”

苏拉塔尼引人注意的谈话是,“法塔瓦情况的不同并非只存在于东方和西方之间,而且在阿拉伯国家本身内部也存在。比如我们在埃及这样的国家嘱告欲结婚的女孩,不要选择比自己学历低的人,唯恐男方动辄把一些事解释为是对他的轻视,或不把他放在眼里。而在大部分海湾国家,我们则不能这样去嘱告女孩,因为我们知道海湾国家获得高学历女性的比例大大超过男性;甚至部分男女同校的大学里,女生的比率达百分之八十。因此,像埃及的那种法塔瓦,换在海湾国家只会使人延误了婚事,造成社会灾难。”

最后,苏拉塔尼总结自己的思想说:“法塔瓦,其范围常常是很狭窄的,在重大事情中,有时窄得不能下最终的定论,或进行法学推演。所以,在法塔瓦全球化的同时,也必须规定,只有事例以及社会客观环境互相类似时,法塔瓦才能被采用。”

应对之法

关于应对之法,艾赫迈德·德威达尔博士——纽约曼哈顿中心伊斯兰中心伊玛目——认为,“办法靠理论的几句话是不能得出的,而是必须有一个穆斯林的权威机构;最起码,在宗教普遍原则问题上,和在那些被人用来攻击伊斯兰稳麦的重大事情上,洲与洲之间要协调一致,统一阵线;至于那些专属每个社区的枝节问题,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特色的法塔瓦,这倒是无可指责的。”

德威达尔博士强调,我们需要“让每个人都知道,法塔瓦如果离开了生产地,在执行时可能会受到曲解。每个国家,有消极的与积极的不同因素。” “在教门中人所必知的事务上,应该统一步伐,团结一致。而教律允许讨论、类比和推演的事,则不一样,可存有分歧。这也正是我们谈话的关键。”

与此同时,德威达尔博士还提醒人们注意:许多阿拉伯国家的教律解答官刚一抵达西方国家,就大胆且过分地进行教律解答。这些学者一反常态的解答,使作为少数族裔的穆斯林对他们的解答失去了客观公正感,使他们产生了一种感觉:这些解答官怀有先入为主的主见。


 埃及伊卜拉欣博士


至于埃及伊卜拉欣博士——加拿大伊斯兰议会主席——则提出另一个办法,即生产一部各种主流语言的法塔瓦百科全书。他同时认为,“这个问题(法塔瓦混乱)恶化的主因是,对颁布的法塔瓦没有进行公证…… 伊斯兰国家权威的法塔瓦委员会颁布的法塔瓦与某个节目中某位学者的个人见解之间的区别是很大的。”

他持反对意见地说道:“我反对所谓的实况转播的法塔瓦的做法,因为这样做很少能对一个问题进行彻底的阐述。假如一个病人通过电话热线咨询某种病,医生没有看见他,了解了他病的程度,是无法为他确诊的;法学家也一样,会遇到普遍性问题和特殊性问题。”

最后,伊卜拉欣·艾布·穆罕默德——澳洲伊斯兰文化机构董事会主席——希望(这算为另一个办法),“阿拉伯国家的宗教权威机构与在外的侨民, 应通过成立由本地学术精英组成的教律咨询组织来保持联系,当有人要求法学家就有关法国、或英国、或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问题做出判断时,被咨询的法学家可以求助于这样的教律咨询组织。……”

因这股经媒体排出的混乱的法塔瓦之洪流而最先受害的人们,讲出了他们遭遇的种种问题,也给出了种种解决方案。那么,你认为他们所提出的那些建议能否实施?或者说,“法塔瓦全球化”已经成为无法改变的事实?!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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